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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退休

http://www.yxl.gov.cn 2007-11-7 10:57:00

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1、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退休的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放宽退休条件;凡不符合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一律不得办理退休手续。

    2、因工、非因工、因病致残需办理退休的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严格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权限,凡符合退休条件、需办理退休的,一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省级行业统筹的企业也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凡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达到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的,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停发其工资,改发养老金。

    5、凡不符合退休政策而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绝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通知(云劳[1997]54号)

    发布日期 :1997年1月17日

    执行日期 :1997年1月17日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审批权限

    1、凡州(地、市)、县属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含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无论是办理正常退休或提前退休(退职)手续,一律由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凡属于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退休、退职的,各级社会保险局不得拨付和发放其退休(退职)金。

    2、因工(公)致残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至4级的,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简称特殊工种),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5、中央和省属单位的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申请办理退休的,在地、州、市、县(市、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6、纳入国家和省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7、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原省属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退休,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参加地方统筹的企业职工退休,一律由参加统筹的当地劳动部门审批。

    除上述情况以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1999]131号)

    发布日期 :1999年6月7日

    执行日期 :1999年6月7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严格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规定的补充通知(云劳[1997]83号)

    发布日期 :1997年3月26日

    执行日期 :1997年3月26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1995]136号)

    发布日期:1995年5月30日

    执行日期:1995年5月30日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年满55周岁。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岗位累计工作年限满9年,或者从事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累计工作年限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简称特殊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工致残从业人员经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不得在原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提前办理退休。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5]191号)

    发布日期:1995年9月5日

    执行日期:1995年9月5日

    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8日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8日

    办理退休审批的程序

    1、企业职工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云南省企业职工离退休报批名册表》,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须填写《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名册》(一式三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有主管单位的需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批准退休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退休证(加盖钢印),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养老金。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职工退休证。

    2、个体劳动者(含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从业人员) 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写出退休申请,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审批批准,发给职工退休证。

    3、对申请按特殊工种或因工、因病、非因工负伤退休(国职工不满60周岁,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不满55周岁、生产[工勤]岗位不满45周岁)的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企业劳资部门将职工的自然简历、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名称与时间或因工、因病、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等级、拟退休时间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委托企业公示的,由企业出具证明,经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可审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报批,需附本人档案材料。

    4、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为其协调办理退休手续。

    原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以本人的原始档案为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并且连续满5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现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或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50周岁办理退休。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1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1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1999]131号)

    发布日期 :1999年6月7日

    执行日期 :1999年6月7日

    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注意事项

    1、对职工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人身份与档案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2、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须带职工人事档案、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人员以及采取各种方式就业的人员,递交退休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养老保险缴费记载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代其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名称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从管理和技术岗位转到生产岗位工作的女职工,转岗后必须在生产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按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4、职工因病、非因工、工(公)伤人员办理退休时,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中1-4级标准执行。。

    中央、省属企业统一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地、州、市属及以下企业统一由地、州、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被鉴定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由管辖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诊断。 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5、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在1999年8月31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以后每年元月30日前报送人员增减名单,以此作为审核特殊工种职工退休的依据。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中无记载的,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

    特殊工种认定只能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或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办报经国家劳动部门同意的特殊工种项目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参照执行。

    6、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月实发基本养老金×12个月×(法定退休年龄+10年实际-实际年龄)]。

    7、每年10月底以前,各参统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次年退休人数计划和花名册,各地、州、市(行业)社保机构汇总后,由管辖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1月底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上报次年退休人数计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各地、州、市和行业必须严格控制审批职工退休,不准超计划审批。每年1月底,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实际审批的退休人数分类报送省厅审查备案。

    8、终身只生育过一个孩子的职工办理退休时,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9、省、地、州、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一次性办理退休人数较多的企业,在审批退休和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时,可采取联合办公、上门服务的方式为企业办理。

    10、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批退休、审核养老保险待遇的,每月11日至20日为审批审核时间。各地、州、市、县(区)的具体审批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5]191号)

    发布日期:1995年9月5日

    执行日期:1995年9月5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8]7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3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8年4月1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1999]131号)

    发布日期 :1999年6月7日

    执行日期 :1999年6月7日

    参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8日

    执行日期:2000年11月28日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2]64号)

    发布日期:2002年4月16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日

    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退休

    1、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并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

    2、原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累计工作年限,现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

    3、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并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在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函[2000]14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可以按规定折算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工龄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仅限于作为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参照,退休后按国家政策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只能按其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建立个人帐户后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可计算为特殊工种年限,但不得再进行工龄折算。

    5、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由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职工的原始档案进行认定。特殊工种只能按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及1985年3月4日至1993年7月3日之间国务院各部、委、办报国家劳动部门同意的特殊工种目录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部门)目录参照执行。

    6、职工在原单位从事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并且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已达到规定年限的,因工作需要转移到其他单位工作后,其在新单位仍可按特殊工种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7、职工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或调离特殊工种岗位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报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时单位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存入本人档案,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8、劳动保障部门对从业人员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审批前,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由其委托企业劳资部门将拟审批退休人员的自然简历、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累计工作年限、审批退休的时间、测算的基本养老金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10天。公示后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委托企业公示的,由企业出具证明,经企业领导鉴字并加盖公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予审批。

    9、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特殊工种工和人员退休的审批,凡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对于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立即停发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1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1日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

    1、在管理(技术)岗位办理退养、下岗、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并且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办理退休。

    2、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现仍在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

    3、女职工由管理(技术)岗位变为生产(工勤服务)岗位或由生产(工勤服务)岗位变为管理(技术)岗位的,岗位变动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须报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存入本人档案,其从事新岗位的时间从劳动保障部门鉴证之日起计算。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

    发布日期:2002年6月11日

    执行日期:2002年6月11日

    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中“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对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依法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女职工,在职时从事特殊工种满规定年限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工人岗位上工作连续满5年、个人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云劳社函[2002]70号)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日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2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加强对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退休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凡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在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手续时,必须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凡未经社保机构审核同意列入拨款计划的,在社保机构不予支付退休金,待达到退休条件时方可进入退休金支付范围。

    参见: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个人待遇经费管理的通知(云劳社[1999]11号)

    发布日期:1999年1月29日

    执行日期:19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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