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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8年4月15日止,红塔区工伤保险参保企业1-4级伤残职工共15人,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共28人,已及时领到调整待遇后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7号)文件精神,具体调整标准为:1、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60元;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原领取金额低于60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原领取金额高于600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截止2007年12月31日,红塔区参保企业中符合此次待遇调整的1-4级伤残职工最高月增资300元, 最低月增资6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55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人均增资100元。在此次待遇调整中,红塔区社会保险局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核实并确定此次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调整范围和标准,积极主动协调筹集资金,认真布置安排,及时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企业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手中。
单位:区社保局 作者:陈春红 审批领导:鲁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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