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川县人事劳动局接到一起举报案件,称江城镇某红砖厂存在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接报后,局领导非常重视,及时与县公安局取得联系,由江川县劳动监察大队与江城镇派出所组成调查组前往该厂调查。经调查核实,该红砖厂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将业务分别承包给三个包工头,由他们组织民工施工,其中李姓包工头管理着13名外来农民工,次月10日由其造好民工工资册到厂里领取工资后代发给民工。但该李姓包工头领取工资后并未发放给民工,致使该厂王文芬、刘可贵等10人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至此,排除了该厂存在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行为,对该厂存在违法拖欠职工工资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王文芬等人的工资报酬。
·法规监察仲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