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社字〔2008〕10号

关于代扣代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2008年度个人缴纳部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保证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及时顺利地征收,保障参保职工的大病补充医疗待遇,根据县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05〕80号文件“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文件的通知”及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玉劳社发〔2008〕16号文件“关于征缴玉溪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精神,我县2008年度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额,仍按2007年度人年均146元缴纳,其中:单位缴纳91元;个人缴纳55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属财政全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县财政局工资统发办在5月份工资中代扣代缴。
2、属财政部分供给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企业的在职职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统一在5月份向地税征收机构缴纳。
3、县属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代扣代缴。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大病保险△ 缴费 通知
新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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