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号公告),《玉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1号公告)有关要求,玉溪市自2008年6月2日起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参保对象。
本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农户口的中、小学生、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从外地迁入本县、持有本县暂住证并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居民,均可以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1、学生、儿童和其他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其中:中央 、省、市、县财政补助90元,个人缴费10元。
2、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20元。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70元。
3、中、小学生、职业高中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中的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00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4、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即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20元,由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个人不缴费。
5、从外地迁入本县,持有本县暂住证的居民,其参保费用由个人全额承担。
三、缴费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册、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桂山镇三个社区办理登记、参保缴费手续,也可以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