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无标题文档
New Document
 
 
 
  当前位置:首页 - 县区频道 - 新平业务指南 - 正文

行政处罚事项

http://www.yxl.gov.cn 2008-5-25 15:10:00
 

      第一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非法使用童工)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法使用童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二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三项: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1、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保障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至第八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①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②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动的;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④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⑤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⑥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⑧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3)《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第四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法定条款不完备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元的罚款。不按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处以用人单位1000元的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新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共1页  [1] 
【打印】【关闭

无标题文档
主  办: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运营管理: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玉溪新闻网
Copyright © 2007 WWW.YXL.GOV.CN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编号:滇ICP备07500358号 本站实名:玉溪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