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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新平实际,拟订相应的政策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拟定全县城乡就业劳务输出的办法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开发,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实施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待业标准,拟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全县职业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执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五)执行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执行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定、规则;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对企业职工工资实行宏观指导;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组织和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七)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审批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退休,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八)执行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及行政监督。
(九)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办理县属及中央、省驻新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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