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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劳动保障局四项制度规定

http://www.yxl.gov.cn 2008-5-25 16:16:00
 

新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办理问讯事务和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科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采取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理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新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责任人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

3、不属于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局机关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联系的职能单位、科室。当经办职能单位、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经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或被局领导及监督人员发现的,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延误服务对象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责任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第六条   本规定同全局工作人员年度履职考评相挂钩。组织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由局法规监察与基金监督科负责,局长负总责。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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