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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定办法(暂行)
为不断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标准,结合我县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符合《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社[1999]189号)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照齐全,并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SP认证,开业满一年以上。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能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因销售假劣药品被药监部门查处。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一年内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零售药店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5、零售药店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人员资格严格按照药监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必须具备上岗资格证,每店从业药师不少于1人。
6、零售药店内不得经营“食字号”食品、“健字号”保健品、化妆品及生活日用品。《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供应率应达80%以上。
7、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和设备。
8、新申请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已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间间隔不少于200米。
9、药品经营企业法人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与药店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三、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每年评定一次,即:当年的10月评定,次年1月执行。
四、对已评定为医保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定点资格。
五、本《通知》由县人事劳动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2008年 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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