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老有所养,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精神,我县农保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开拓进取,认真探索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路子,对失地农民如何参加农保进行了周密考察调研,拟定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经新平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于2008年5月30日出台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新办发〔2008〕47号)。《办法》的出台为失地农民老有所养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新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